项目名称 |
银川市兴庆区利群东街共享天地1号楼1段三层2号营业房出租项目(三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ZL22NX0001-3 |
出租价格 |
20.28万元/年 |
首次登载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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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自挂牌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05-11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2-05-24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 |
一、出租方承诺及披露信息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对外承包)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出租(或对外承包)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或对外承包)的实物资产真实存在且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或对外承包)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或对外承包)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或对外承包)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如实填写挂牌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包括复印件);对出租(或对外承包)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在挂牌申请书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 5、我方在项目进场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标的出租(或对外承包)后,我方积极协助承租(包)方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7、我方保证此次出租(或对外承包)的资产不存在政策法规限制条件,已将不能进场公开出租(或对外承包)的资产剔除,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承租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通知)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次出租房屋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预展地点:出租房屋所在地。最终成交价格不能低于房屋挂牌价格。 3、出租房屋面积以实际勘查为准。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银川市兴庆区共享天地1号楼1段三层2号营业房 |
权证号 |
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9038177号 |
房屋面积 |
777.22平方米 |
楼层总数 |
4 |
所在楼层 |
3 |
装修情况 |
良好 |
押金 |
5万元 |
配套设施 |
基础设施齐全 |
当前用途 |
闲置 |
挂牌价格 |
20.28万元/年 |
保证金 |
5万元 |
出租标的房产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商圈,毗邻宁夏文化馆、凤凰商业广场、银川商城,人流、客流量大,是银川市中心成熟的商业地段。
交通便利,有17路、25路、27路、32路、33路、106路等公交车直达。
临近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银川实验小学、银川兴庆第三小学、承天寺塔景区。
周边有中房富力城、福兴苑、展览馆小区、水利小区、仁义小区等成熟社区。 | |
三、出租方简况 |
出租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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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企业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一中 |
注册地(住所)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656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宏 |
注册资本(万元) |
14014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法人 |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640000454002529T |
经济类型 |
行政事业单位 |
所属行业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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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及决议信息 |
权属证明材料 |
房产证 |
内部决策 |
党委会议纪要 |
核准备案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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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单位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
核准备案情况 |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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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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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主要内容 |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有关事项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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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租条件设置 |
出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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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条件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
是否允许多人联合承租 |
否 |
其他说明 |
1、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承租方自用电费、网费、电话费、水费、燃气费、采暖费等相关费用自付。租金中不包含物业费和采暖费,物业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租户自付。 2、房产仅限于合法经营使用,不得私自改变房屋外观及各种配套设施。 3、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事项,不得用于从事经营烧烤、网吧、KTV各类加工场所以及其他对周围环境产生噪音、污染或造成影响的经营项目等。 4、承租方如需转租,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5、租赁期间,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的损坏,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必须满足消防、治安、城建、规划、环保规范及建筑结构安全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装修前要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在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6、承租方对租赁面积内部资产需自行管理。 7、承租方应随时接受出租方组织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等例行检查工作。 8、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勘验,出租方不承担该租赁标的物的质量、新旧程度、能用与否等问题,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9、在合同执行期间内,遇政府征收拆迁时,承租方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将使用权移交给出租方,出租方将剩余租金按月退还给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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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金及保证事项设置 |
保证金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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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保证金金额(万元) |
5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银转账 |
保证事项和 处置方式 |
1、如非因出租(对外承包)方原因,意向承租(包)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出租(对外承包)方及交易所将有权扣除意向承租(包)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押金作为补偿,先用于补偿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对外承包)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包)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承租(包)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包)方均不应价的; (4)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意向承租(包)方未与出租(对外承包)方达成租赁(承包)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押金、租金和服务费的; (5)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最终承租(包)方,最终承租(包)方未与出租(对外承包)方达成资产租赁(承包)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押金、租金和服务费的; (6)最终承租(包)方未按照出租(对外承包)方要求的时间进行标的物移交的; (7)最终承租(包)方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拒绝与出租(对外承包)方进行标的移交的; (8)最终承租(包)方在标的移交过程中未经出租(对外承包)方同意进行施工,或未能尽到安全施工义务,以至损害出租(对外承包)方合法利益的。 2、最终承租(包)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押金及租金的等额部分。 3、意向承租(包)方未能成为最终承租(包)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包)方确定后由交易所予以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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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租赁期限 |
2年 |
押金(万元) |
5 |
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
电汇、转账;每期租金须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5日内支付至出租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 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牌,最多延长6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以动态报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 |
交易机构名称 |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电话 |
0951-5950881 |
部门负责人 |
马女士 |
部门负责人电话 |
0951-83608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