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永宁县怡景园63号房屋和院内林木、19项(20台)设备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SW23NX012 |
转让底价(万元) |
276.76 |
首次登载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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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
自挂牌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3-17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03-30 |
标的所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资产类别 |
其他 |
一、
转让方承诺及披露信息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的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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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 披露 |
1、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转让该标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即接受现状,特请意向受让方注意风险防范,谨慎抉择。 2、本项目不因意向受让方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而改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被确认有效,即应签署竞价承诺参加后续竞价并须申报有效价格。竞价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应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按所报价格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价款及服务费。若因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导致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按规定出价竞得所转让资产。 3、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通知)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1名称 |
永宁县望远镇怡景园小区63号房屋及院内林木 |
备注 |
房产证号 |
宁(2022)永宁县不动产权第0007224号 |
目前用途 |
闲置 |
标的1标的2明细见附件 |
总层数 |
3层 |
所在层数 |
1-3层 |
建筑面积 |
479.7平方米 |
装修情况 |
毛坯 |
院内林木 |
枣树、苹果树、桑葚树、核桃树等 |
数量 |
52株 |
保证金 |
50万元 |
挂牌价格 |
261.81万元 |
标的2名称 |
19项(20台)设备 |
概况 |
稻谷加工设备18项及挤奶设备1套 |
保证金 |
14.95万元 |
挂牌价格 |
14.95万元 |
转让标的1永宁县望远镇怡景园小区六十三号房,东临京藏高速,西临109国道,南临望通路,北临双庆路。
周围社区:城南·炫特区、蓝山帝景、蓝山花间墅等望远镇成熟社区。
生活资源:其周围有蓝山学校、望远镇政府、望远钢材市场、四季鲜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等,生活便利度较好。
交通资源:标的附近有304、312、302、410等公交车路线。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76.76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报名需交纳资产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挂牌期满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若在5个工作日内不与转让方签订合同,视为违约。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的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2)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指定账户; (3)受让标的房产后,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开始与转让方办理标的房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手续,双方开始办理标的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承诺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同意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4、标的2最终受让方需自行提取标的资产,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拆除及清理运输工作,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标的资产移交过程中所产生的拆除、装卸、运输、人工、垃圾清运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负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最终受让方负责,发生损坏房屋、建筑物或侵害转让方权益的情况,转让方有权要求最终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之责任。 5、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移交,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价款或提出质疑、要求补偿,否则视为违约。 6、该项目标的可分别受让,且单个标的不接受联合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万元)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4.95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银转账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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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及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情况已全面调查和了解,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和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将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竞价过程中互相串通、结盟,损害竞价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竞买人参与正当竞价的; (5)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6)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7)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阻碍协议生效的; (8)最终受让方未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资产移交的; (9)最终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拒绝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的; (10)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况。 3、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4、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由交易所予以无息退还。 |
四、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挂牌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 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
交易机构名称: |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顾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人电话: |
0951-8360863 |
部门负责人: |
段女士 |
部门负责人电话: |
0951-5968320 |